内容摘要: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是海陵法院为防止腐败发生,以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行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以风险节点防控为主要措施的一项廉政制度创新。该制度已经在海陵法院实施并取得些许成效。本文拟从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制定的科学性出发,对制度的主要构成和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并指出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廉政 节点 风险 防控措施
一、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形成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融入司法审判的具体手段,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诸多制度、措施和做法,大多隔靴挠痒、对空喊话,效果并未彰显。司法腐败依然发案不断,投诉信访亦居高不下。2005年我院有两名法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教训深刻,令人痛定思痛。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在遵守现行各类廉政制度的基础上,探索一套利用现有各类监管资源、实现与审判流程无缝对接的防控网,成为我院连续3届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思考和探索的长期课题。经过反复酝酿和实践运行,逐步形成了一套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该机制通过排查分析,锁定司法腐败易发多发的21个审判流程关键节点,重点制订了针对性的具体控防措施,并尝试从源头上及时发现和防控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使腐败“不能为”、“不敢为”的他律机制得以强化。
二、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主要构成
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贯穿于6个审判流程之中,共21个节点、21个风险、47条措施。节点、风险、防控措施三部分一一对应。
第一部分为节点,是该机制的工作基点。案件受理及分配包括4个节点:立案审查、案件分配、诉讼费收取、管辖权异议。司法鉴定及拍卖方面包括1个节点:委托。刑事审判包括5个节点:变更强制措施、定罪量刑、案件讨论、罚金数额确定、赃款赃物处理。民事审判包括6个节点:证据收集、诉讼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与撤诉、合议庭讨论、庭室讨论。行政审判包括1个节点: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包括4个节点:执行流程、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审查、财产处分。所列节点都是各条线上极易发生腐败的预防关键点。之所以将节点作为整个机制的切入点,一是因为其明确了该机制的工作重点,便于集中精力监管,避免面面俱到,但实际操作却无从下手的尴尬。二是因为以21个节点作为支撑,反腐工作可以进一步覆盖其他方面,由点到线,最终形成全院反腐网络。
第二部分是风险,实质是对有关腐败现象的描述。风险是基于各节点,总结了过往各级法院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常见腐败形式,并结合了我院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而来。风险的制定是将腐败问题具体化,以便透过具体现象或行为判断腐败的发生,进而能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部分是防控措施。防控措施是整个节点防控机制的最为重要的部分,是对确定的节点风险进行预防和监管的具体措施。防控措施是坚持不擅自另设规定的原则,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及本院原有制度进行确定,防止了规定的混乱。防控措施较为多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设施监控类,此类措施主要是通过某些设施的设置起到对风险的防控作用。如:由电脑随机分案;在鉴定摇号室设立三同步;在诉讼服务大厅公示诉讼费收费标准等。第二类是制度监管类,这类措施是相关人员或部门按照已有或本机制设立的规定和制度各自履职,本机制的绝大多数防控措施均属于此类。如:诉讼费收取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定对庭审进行巡查。第三类是违规处置类,该类措施是就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的处置。如:在定罪量刑方面,承办法官违反规定私下会见当事人、近亲属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索贿的,移送纪委查处;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的,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三、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内容分述
节点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反腐制度嵌入法院主要工作流程中,根据条线工作的情况不同,具体做法呈现多样化。
(一)案件受理及分配
以立案审查为节点,为防止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发生。首先,在立案窗口设专职法官负责受案审查,并坚持案件受理逐级审批制度。第二,如果当事人坚持索要不予受理裁定书,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裁定并送达。第三,对无正当理由超过7个工作日不立不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人按违法审判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以案件分配为节点,为防止违反随机分案规定,按照私下掌控需要或关系亲疏来选择或变更承办法官的情况发生。首先,确定所有案件均由立案庭专设电脑随机分案。第二,除回避等法定事由或其它的合理事由必须变更承办法官外,一律不得随意变更法官。第三,审判庭每月变更承办法官数达到每月受理案件数5%以上的,所在庭负责人须向质委会逐一案件说明理由并接受委员质询。
以诉讼费收取为节点,为防止徇私为不符合减、缓、免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或应当增加诉讼费的不通知当事人增加的情况发生。首先,在诉讼服务大厅内以醒目方式公示诉讼费用收费依据与收费标准。第二,从严执行减、缓、免三级审批制度。第三,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时承办法官是否按规定追加诉讼费作为评查卷宗时的重点。
以管辖权异议为节点,为防止名为地方保护实为私下关系之考虑甚至暗中收取好处,曲意解释管辖规定或牵强附会寻找联结点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情况发生。如果因管辖权异议案件被二审法院指定受理,责任人须接受质委会质询。
(二)司法鉴定及拍卖
以委托为节点,为防止存在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况。首先,应公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备选名册。第二,建立庭审式摇号室科技“三同步”。第三,监察室派员在摇号室现场监督。
(三)刑事审判
以变更强制措施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明知已经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未被实际逮捕而不及时向庭长、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等情况。首先从严审查,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长审批及质评组质评时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四种情形严审。第二,执行逮捕决定由承办法官负责安排,公安机关派员当场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承办人须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第三,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或明知被告人已被决定逮捕而未被实际逮捕,不及时报告并造成被告人逃脱、制造伪证、毁灭证据、威胁证人、再犯新罪等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以定罪量刑为节点,为防止私下与被告人的亲属联系并夸大犯罪性质和量刑幅度,利用心理暗示造成对方畏惧,以达到索贿目的的情况发生。从严执行承办法官不得私下会见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的规定。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有暗示索贿嫌疑的,移送纪委查处。
以案件讨论为节点,为防止隐瞒或利用语言技巧故意遗漏或淡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中的某些重要细节,误导审判委员会做出符合其需要的决定,并借此逃避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发生。首先,合议庭成员尤其是持不同意见的成员须列席审委会。第二,审委会委员重点对承办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所作裁判部分所依据的法律援助、刑事政策、法学原理和司法逻辑进行质询。第三,为避免对其他委员形成意见导向,分管副院长应在合议庭汇报、庭长补充说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后,审委会主任发言前发言。第四,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且须追究责任的(以追究责任为一般,不追究为例外),承办法官、合议庭持错误意见的法官、法律文书审核人、签发人、审委会发表错误意见的委员,均须承担相应责任。
以罚金数额确定为节点,为防止徇私少罚或侵吞罚金款项情况发生。首先,制订罚金数额与刑期、刑种、罪名一一对应规定。第二,所有款项一律缴到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
以赃款、赃物处理为节点,为防止侵吞或挪用控制的赃款、赃物情况发生。首先,建立赃款赃物统一登记制度。第二,追缴到的赃款一律缴至法院账户,承办法官不得经手。赃物集中保管。第三,赃款赃物已发还的须有领受人签字。
(四)民事审判
以证据收集为节点,为防止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情况发生。首先,如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第二,如存在上述故意行为,追究经办人责任。
以诉讼保全为节点,为防止出现为照顾特定当事人,对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审查认真程度不一情况发生。首先,庭长在签发保全裁定书时应当对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二,因保全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开庭审理为节点,为防止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在开庭过程中随意制止当事人发言或不允许当事人提交证据,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或随意更改开放时间等情况发生。首先,利用“三同步”记录庭审过程。第二,纪检监察人员按规对庭审进行巡查。
以调解与撤诉为节点,为防止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并损害其利益的情况发生。首先,以笔录的形式反映调解与撤诉的过程。第二,法官应当对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必要的释明。第三,利用“三同步”记录过程。
以合议庭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出现合议庭对应当经合议庭合议的案件不合议或假合议,或者故意向合议庭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等枉法裁判情形。首先,每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须进行庭前准备、庭审及合议庭评议。第二,合议庭讨论时,每位合议庭成员须独立发表意见,并详述理由。书记员负责如实记录合议庭笔录。第三,对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应按规定提交庭室或审委会讨论。
以庭室讨论为节点,为防止在庭室讨论案件时,院、庭长违反规定发表意见,要求或变向要求以自己的意见为主导,影响承办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况发生。首先,参加讨论的每个法官应当独立发表意见,须详述理由。第二,以讨论笔录的形式记录讨论内容,并签字确认,装订副卷。
(五)行政审判
以案件审理为节点,为防止因与行政机关或某特定当事人关系密切,在相关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另一方施压或说情、打招呼的情况发生。行政案件审理须实行案件合议讨论制度,合议庭成员应依法履职。
(六)执行工作
以执行流程为节点,为防止执行法官对案件“一手包办”,缺乏监管的情况发生。首先,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由不同执行人员分别行使。第二,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执行事项依次推进、前清后接。
以采取执行措施为节点,为防止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定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第二,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相关手续立即补办。第三,违反规定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执行异议审查为节点,为防止存在为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情况发生。执行异议须提交合议庭评议。
以财产处分为节点,为防止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执行款物的情况发生。由财产处分组专人负责,并建立执行款物专用台帐备查。
四、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初步成效
自2006年以来,已保持了连续九年违法违纪案件零记录。被评为区预防职务犯罪先进单位,同时我院也先后创建成功省、市、区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纪检组年年被评为区先进基层纪检组织。行政审判庭、民二庭先后创建成“廉洁司法示范庭”。至各类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和反映问题的来信来访数也逐年大幅同比下降,而来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为数不多的信访基本上属于对裁判不服的问题,怀疑法官不廉或司法作风问题的极少。司法廉洁也促进了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我院连续4年被表彰为区“十佳人民满意机关”,并被省法院表彰为先进法院。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推广价值
法院历来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单位,但从近年各级法院查处的违法违纪情况来看,司法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成为阻碍法院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
法院反腐之困有二:第一,监管范围广。法院须监管的人数较多,各部门具体工作环节也较多,不利于监管。第二,监管难度大。首先,法院工作专业性较强,规范各类工作的法律法规繁多,监管人员难以全面把控司法工作。其次,法官其自身有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监管人员难以掌握某个做法是否适度。
节点防控机制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机制具有三大优点:第一,突出重点。本机制确定了21个最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作节点作为防控重点。虽然只有21个节点,但也基本覆盖了全院主要条线的重点工作环节,这样确保防控效果最大化。
第二,措施可行。以往反腐监督制度绝大多数都是规定“应该”如何去做,但没有说明如果没有按规定去做该怎样防控,所以无法起到较好的防控效果。本机制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着力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第三,多方共管。法院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法院本身就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法律规定也多出于公正司法考虑,对法官的规定不可谓不多。所以,本机制的防控措施中也整合了其他制度,适时需要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按规履职。因此,节点防控机制不是孤立的一项制度,多方协同防控也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范围广和难度大的问题。
五、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的尚存不足
由于节点防控机制是一种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作为一项新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
第一,防控范围不够全面。本机制探索以21个节点作为防控重要环节,虽然是出于目前防控效果最大化的考虑,但21个节点不足以防控法院所有腐败行为,需要进一步扩充。
第二,防控措施不够完善。本机制措施制定虽经过反复研究,实践运行,但仍然有进一步拓展和改进的空间,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面对新问题的出现,防控措施也需适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