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经纬 | 司法为民 | 审务公开 | 新法速递 | 法律书架 | 以案说法 | 法学探究 | 党建园地 | 法院之窗 | 党风廉政 | 法官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新刑事诉讼法看点(6):司法机关热衷刑事和解并非赶时髦
发布日期: 2017-10-1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实践中已经大大发挥威力的刑事和解制度,法律上一直没有“名分”,不但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各地适用刑事和解的积极性。

  本轮刑事诉讼法大修,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个新内容列出,试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得到法律的认可。

  多名司法实务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今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终于有法可依了。”

  “有限私了”提高司法效率

  来自各地司法实务部门的信息显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机关从看人家“试水”刑事和解,转而纷纷加入亲自“涉水”的行列。

  “这并不是赶时髦。”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院长袁挺看来,“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不但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同时有利于促进被告人回归社会。”

  据统计,该院自2007年年初被指定为试点区以来,进入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达100多件,5年来共计挽回被害人损失达700余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人吕思廉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大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由于缩短了办案周期,缓解了警力不足的矛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胡静透露,一起普通的刑事伤害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直至法院作出判决并执行,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比适用正常诉讼程序的平均办案天数要减少10天左右。

  “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理念的日渐深入,刑事和解的操作依据和空间变得越来越大。”胡静表示,实践证明,通过对部分刑事案件的“有限私了”,能够在提高司法效率和构建和谐司法环境方面收到显著的社会效果。

  审慎把握杜绝“花钱买刑”

  被告人赔偿就可以免于死刑或者从轻处罚,这不是“花钱买刑”、“花钱买命”吗?多年来,这样的诟病不绝于耳。

  胡静认为,“这是一种误读”。事实上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刑事和解,“新刑诉法把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就是为了慎重地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

  据介绍,刑事和解是在公权力掌控之下进行的,而且目前的刑事和解制度并非以经济赔偿(补偿)作为必要内容,更不是以加害人付出金钱的多少来决定处理结果。“影响对加害人处理结果的是被害人及社会对加害人的接纳程度。”胡静说。

  袁挺的理解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是不适用刑事和解的;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尽可能量刑均衡,并不一味是赔得少就判得重。比如,同样都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因为受害人受损情况不一样,当事人经济状况不一样,在赔偿上就会差别很大,但法官在量刑上、程序上依然会很规范,不会违背法律法规。

  吕思廉告诉记者,杜绝花钱买刑要公开透明,借助网上案件告知系统向双方当事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双方自愿;还要证据充分。如果尚未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就急于和解,容易引发争议。

  公检法全面完善办案流程

  新刑诉法公布后,北塘法院刑庭的法官们忙着梳理近年来成功的刑事和解案件,希望通过汇总、对比、研究,对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刑诉法为其正名之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件走刑事和解程序。”袁挺透露,该院正在草拟一份推动公检法共同开展刑事和解的文件。他表示,这次刑诉法明确指出,公检法均应当主持刑事和解,如果公安、检察院在前期就能促成刑事和解的话,将更早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利于社会稳定。

  胡静所在的朝阳区检察院则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对刑事和解的监督体系和质量监控机制。建立刑事和解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在刑事和解方面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畅通处理渠道。

  “苏州公安局将刑事和解列入了规范化指标体系。”吕思廉表示,将在全市层面通过统一和解标准、统一监督制度、统一文书格式,从形式到内容,规范全市刑事和解的操作流程,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法制网北京3月25日电

  专家点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各地司法机关将当事人和解办案机制引入公诉案件的办理中,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探索中也存在适用案件范围、条件、标准不一,对当事人自愿性关注不够等问题。

  新刑诉法以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明确了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保证案件处理效果,具有积极意义。在理解和贯彻执行该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依法进行,尤其是要重点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当事人自愿及当事人关系的修复,着力化解矛盾,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防止“花钱买刑”和其他腐败现象的产生。

  记者李娜整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泰州市extra4836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