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近年宏观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部分企业运行困难、资金链趋紧,违约风险加大并向金融系统传导,法院受理的涉及银行借款纠纷、担保公司担保纠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纠纷等金融借款类商事纠纷案件呈明显增长态势。只有加强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化解,才能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稳定。
理性认识,支持与规范并重。要准确把握保护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动力,而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金融审判既要正确认识创新型金融产品及其运营模式,又要以客观的法律理性厘清新品的法律性质、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对于金融发展有积极作用与示范效应的创新举措,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破坏金融安全甚至影响金融秩序、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引导和约束。
引导诉讼,提升司法效果。民诉法新设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以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要加强对适用该程序的法治宣传,对已设立担保物权的金融借款纠纷,引导担保物权人优先选择高效便捷的司法途径,解决此类案件诉讼周期长、债权实现缓慢的现状。
利用平台,增进相互协作。充分利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法院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联系。法院系统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向监管部门反馈审判中发现的监管漏洞与不足,同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审判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金融监管中的风险化解、漏洞防范问题及时展开研讨,共同研究化解风险的措施和处置重大风险的预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查询机制,推进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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