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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赔付保险金时应否支持迟延赔付的利息
发布日期: 2015-06-29 浏览次数: 1 字号:[ ]

【问题】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付保险金通知书,法院判决保险人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利息损失应否支持?

【争议】

认为不应支持的理由有: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利息损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无约定;2、因在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存在争议,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利息损失无法律依据。

认为应予支持的理由是: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因保险人拒绝赔付的行为已经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了利息损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利息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利息损失的计算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应赔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未申请贷款,故应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自保险人拒绝理赔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分析】

关于保险人拒赔后被法院判决赔付,保险人应否支付保险金迟延赔付的利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笔者认为,前款规定义务包含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的,其行为构成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应承担核定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的责任。因其疏于及时、审慎地调查核实,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请求,错误的发出拒赔通知或不完全赔付保险金,本就属于违约行为。因保险人延迟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而利息损失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直接的孳息损失。另从公平性上考量,保险人在迟延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期间,占有应当赔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亦应计付利息。

但是,若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保险金的请求后,为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集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而由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按保险人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或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在上述情形下,不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利息损失的,不应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笔者认为,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供以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利息损失的依据,应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损失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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