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处于核心主体的地位,法官是整个民事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而语言作为思维的裁体、体现了法官的意志,当事人只有在法官的语言提示中进行诉讼活动。一个优秀的法官必定是一个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运用的智者。如果说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在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过程,那么庭审语言就是以这种明确的“目的”为导向的。
庭审中,根据法官语言所起的不同作用,笔者认为可分为程序性的语言和实体性的语言两类。下面,笔者就法官在庭审中如何使用这两类语言作如下分析。
一、程序性的庭审语言
程序性的庭审语言主要表现在法官在庭审前对当事人的身份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的话语、庭审环节推进性话语、关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理解清楚与否的话语、适当制止当事人发言的调节、监控性话语等。
现在,司法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程序和程序正义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在语言上要求法官必须说到位,不能偷工减料,不能马马虎虎,不能视程序为走过场而认为程序问题无关紧要。比如,在核对当事人身份阶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身份只有经过审判长或审判员(简易程序中)核对无误,且对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方可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台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庭即委托他人来参加诉讼(多见夫妻关系中),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没有给这位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这时法官可以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对诉讼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这方当事人要讲清楚如果本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书或者委托他人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委托他人必须要有载明授权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在向当事人解释完毕后,再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该代理人的身份,如果对方认可,可责令此人庭后补齐代理手续,如不同意,则可宣布延期审理,重新确定开庭时间。
其次,在程序性语言上,还要注意要明白易懂。程序话语往往是所谓的“法言法语”较多的地方,也是容易形成交际障碍的地方。为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要通俗易懂。很多当事人都是受教育程度较低、或者很低、甚至没有受过任何教育的人,他们根本不懂所谓的“法言法语”、不熟悉法律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责任和义务让参与诉讼的人听懂。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程序语言的技巧体现在“因人施语,随机应变”上。例如,在开庭准备阶段中,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即是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指导,而当事人只有在真正理解回避权的内涵后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这时如果当事人不清楚什么是回避权,为什么要申请回避时,就会对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阻碍,而法官此时及时释明权,指明回避权的法律条文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明其含义则会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产生指引作用,从侧面也能反映法官的庭审语言规范。
再次,程序性话语在使用时还要说的得体。在人们的语言环境中,人的话语小仅形成了指向意义,还形成了褒贬意义。因此,说话措辞不仅要指向正确,还要说的得体。例如法官为了有效驾驭庭审,往往需要制止当事人的不当发言,譬如庭审中,经常会遇到某些当事人对一个问题反复重复或者离开法庭要调查的内容而谈其他问题喋喋不休的情况。对此,法官应当给予制止,但是表述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者抵触情绪,进而影响审判效果。下面给两个示例,大家比较一下效果。
例1:审判长A(平和而严肃):“原告,你现在所说的,刚才你已经陈述清楚了,法庭也已经记录在卷,希望你只对本问题发表新的意见,你还有新的意见要陈述吗?”
审判长A:“下面,继续下一个焦点的调查……”。
审判长B(略有不耐烦):“原告,不要再重复这个问题了,没有新的意见就不要再讲了。下面,对下一个焦点进行法庭调查。”
例2:审判长A(平和而严肃):“原告,请注意,现在是对××焦点进行质证,与此无关的事情请不要再过多陈述了。”
审判长B(略有不耐烦):“原告,这个问题不要再讲了。”
实践中,审判长A与审判长B对同一问题的表述虽然都可以制止当事人的不当发言,但是效果却是不同的。审判长A的语言技巧明显较高,当事人容易接受。而审判长B的语言,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官不耐烦的印象,进而影响当事人对法官权威的印象。
二、实体性的庭审语言
所谓实体性的庭审语言,则是法官就案件实体性的问题与当事人在庭审中所说的语言,它主要分布在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的全面调查。法庭调查阶段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主要目的是,在听取当事人充分陈述、证人证言和出示各种证据的基础上,全面展开案件事实,并对所有证据一一核实。这个阶段要求法官在使用语言时要求公正,不能偏向一方当事人,避免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印象。
通常,法官在庭审中为了显示对对方话语的理解或为了让对方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话语,会在庭审调查中与当事人形成一种互动的问话关系。例如,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方却认为原告方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时法官为了查明事实会形成如下问话: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向他(原告)借款的?
被告:借条上的时间是2002年5月,他是2006年5月起诉的,明显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审判长:那么在此期间原告有没有向你追要过借款?
被告:从来没有过。从我打借条给他以后,他一直没有向我要过钱。
审判长:也就是说从2002年5月他把钱借给你,你打了一张借条给他之后原告就一直没有向你主张过权利,对吗?
被告:对。
审判长:从这张借条来看,你们在借款当时井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你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是否有约定还款期限?
被告:没有。我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就打了这么一张借条。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法官在查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时是采取询问被告的方式进行的,主要是查明两个问题:一、借款当时有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二、借款后,原告是否曾向被告主张过权利。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正是法官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案情提出的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在上一案例中,审判长在询问被告时灵活运用了前导语“也就是说”和后继语“对吗”,使被告的回答处于非常确定的状态,也增强了庭审的效果。
庭审中,实体性话语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实现,是当事人在内心对法官产生信任还是怀疑的分界点,是法官业务水平和庭审能力的最好体现,也是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因此,就实体方面,法官的语言显得更为重要,必须符台一定的要求。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的感触提一些建议:
(一)多用开放性话语方式
开放性话语是指问话人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余地,答话人可以有选择权的回答。例如,问:你认为本案第二被告××村委会对此债务应承担什么责任?原告可以有多种选择回答此问题。他可以以第二被告××村委会是第一被告的开办单位在第一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要求其承担清理责任,也可以以第二被告××村委会在第一被告停产期间处分其资产为由要求其在处分第一被告资产后收益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开放性问话的好处是获得的信息量大,支配力小。实体调查主要是查明事实的真相,因此审判人员在实体调查的开始阶段应当尽量使用开放性问话。
(二)要合乎逻辑地问话
合乎逻辑的问话,是指询问一定要符合事物认识的一船规律。哲学上的认识规律,就是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或者因果顺序,或者从大到小,或者从小到大,或者从局部到整体,或者从整体到局部,顺藤摸瓜,循序渐进。这样容易理解也容易问清。我国的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庭调查质证的顺序,实际上也是按照事情的自然发展规律去进行的。法官的目的是查清事实,因此不能对被告采用“突击式”、“跳跃式”等不符台客观规律的方式,和“声东击西”、“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怪招。庭审中,法官应当就案件事实的发展及焦点问题进行询问,将询问的结果与择取的法律规范相结合作出自己的判断。
(三)要让当事人解释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能够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真相,从而公正地判决,因此一定要尊重当事人在庭审中的发言。
(四)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
(五)切忌与当事人顶真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切忌在庭审过程中与当事人进行争辩。有的法官有时会与当事人特别是与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对某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争辩,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说理过多有关,而法官言辞过多的最大弊端是往往会暴露出法官的审判倾向,并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误解或偏见,认为法官是在有意偏袒一方,并以权压人,给当事人一种庭审不公正的感觉。
以上是对法官庭审语言的说话方式及技巧的阐述,事实上,庭审语言包罗万象,并不仅仅止乎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语音语调及肢体语言的表达也对庭审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说话要平稳,以中音、平直调为主、在速度上以中等语速为主等力求使说话达到抑扬顿挫、铿锵有力的境界,在肢体语言上要求站如松、坐如钟,着装整齐规范,表情严肃认真,给当事人一种指挥若定、临危不乱的印象,这些对法官的权威乃至整个法院的形象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