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所述:“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落眼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权作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兼顾的双重属性的权利,其运行的过程、结果之好坏或程度,直接影响着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也最终影响着法律文书威慑力、司法权威性的实现。
作为当下执行条线的法律人,固然需要秉持公平、正义之初心,用法律赋予之手段,将执行依据所载之应然权利转化为现实权益。俗语云:“酒香不怕巷子深”,但当前社会矛盾突出、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促使我们需要用百倍辛勤与汗水有效展示执行过程来换取社会、民众对执行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特别在金钱之债案件执行中,法院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需要我们作出程序终结裁定时,申请执行人的不信任、不理解甚至对抗情绪可想而知。
此时,我们需要这么一份裁定:一份载明个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载满强制执行每个环节、措施、效果,阐述法官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心证过程,以及详述申请执行人相应救济途径的裁定。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这一创新法律文书格式、举措,在院、局领导决策下,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应运而生。
回顾、梳理经手的四十余篇勉强可以称作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的执行裁定制作过程、案件效果,个人感悟有三:
其一,让当事人看到正义的程序。从事法律工作十一载,从事执行工作五年,个人感悟当事人与其说不满意案件结果,不如说不满意案件过程体现的态度。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让当事人一目了然,执行法官为了实现其权益,在执行的每个节点、阶段作出何种执行措施、取得何种执行效果,客观上也倒逼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在了解到执行全貌后,会主动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也会认可法院执行过程及效果,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此为良性互动。
其二、让法官有底气作出终结裁定。当执行法官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少部分申请执行人会因为心里预期与实际情况的落差、担心程序性终结后权利难以实现等原因,不同意法院终结执行。此时,法官可以有底气地向申请执行人展现执行查控材料,释明程序性终结的法律效果。在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仍不愿意法院终结执行程序时。法院在尽到相关告知义务后,可以依职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其三、虽远离审判一线,亦可锻炼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传统的终结执行裁定撰写太过简单,无法体现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自由心证过程,客观上可能导致当事人对执行程序存在误解和偏见。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开创了执行文书也需要公开法官心证过程的先河:以执行程序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规定,论述程序性终结的原因,注重结合证据所展示的事实和说理,进而推导出结论。由此,执行法官亦可以在执行条线上锻炼法律文书一些基本写作能力,使得其法律知识、技能不因远离审判一线而落伍。
由此可见,一份全景式执行法律文书,展现地不仅仅是执行事实,也不仅仅是法官心证,更是实体、程序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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