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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 2016-01-08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法律文书送达是民事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文书的正确送达既是对当事人诉权保护的最基本体现,也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效率的高低。笔者根据相关调研及实际工作情况,发现法律文书的送达及相关准备工作占用了法官三分之一、书记员近一半的工作时间,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效率,成为令每一位法官头疼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对送达难题现状的分析,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式,并探索新型送达模式,以提升送达率,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一、送达难现状及解决方式的思考

  除少量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或因当事人地址变更而致未能送达的情形外,当前送达难题主要表现为送达庭前应诉手续难。造成送达庭前应诉手续难主要基于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的正确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有误

  法院在受理民事诉讼时虽要求起诉人提供被告明确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但实践中大多数原告往往只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的户籍地址或提供无信息来源的“住址”,法院根据该地址寄送相关法律文书时,往往被告知“人已他往”、“拆迁新址不明”或“原址查无此人”。这是因为,身份证上所记载的地址往往只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与其经常居住地、暂住地并不相符,另无有效信息来源的地址的可靠性也值得商榷。

  针对这种情况导致的送达难问题,法院一般采取下列三种解决方式:

  1、直接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一般只针对被送达人居住在本地区的情况,且比较耗时耗力;

  2、公告送达。对于被邮寄退件显示被送达人已不在本地区的,有些法院则直接采取公告送达,这种做法有可能存在违反送达程序的风险;

  3、调查后再行确定送达方式。对于被送达人因拆迁等原因更换住址,或原告提供的住址有误的,为提高送达率,也有法官会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对被送达人的正确住址进行调查。

  上述三种解决方式各有利弊,但都无法真正改善法院送达难现状。笔者认为,既然造成此类送达难问题的源头是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有误,应从立案审查和案件审理两个阶段确保送达地址的准确性:

  1、加强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查。

  针对本地区当事人,法院可与公安机关联动,建立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平台。若原告在起诉时无法自行查明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可由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原告持调查令至公安部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

  针对外地当事人,在起诉时应由原告说明被告身份信息来源,对未能提供确切信息或不能说明有效信息来源的,应不予立案并告知其补充相关身份材料。

  2、加强案件审理阶段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审核。

  在案件审理阶段发现无法送达的问题,法官应采取主动调查或开具调查令的方式明确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避免因无效送达引发的程序违法,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误

  由于案件数量日益增加,人民法院目前主要依靠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而现今物流的繁忙导致邮寄送达效率并不理想,在送达地址无误的情况下送达率亦不高,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专递。部分当事人遇有人民法院邮寄的快件时采取消极态度,即直接拒签或逾期不领。出现上述情形,一般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民事诉讼规则不重视,二是恶意规避法律。针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形,法院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送达,例如对本地区当事人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对于外地当事人可委托送达,实在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针对当事人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形,法院应适当施加惩戒。

  2、无效送达。司法实践中常常遇有法律文书被无代收权利人代收,致当事人无法按期到庭,严重影响案件审理效率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明确签收法院专递必须出示身份证件并注明身份证件号码。非本人签收出示证件的同时必须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必须符合同住成年家属的要求。

  二、探索建立新型送达模式和方式

  当前法律文书送达问题往往牵涉到办案效率与程序公正之间如何权衡的问题。在案多人少、案件难度日益增加、指标压力越来越大的工作现状下,部分法官不得不选择向效率“妥协”,对可以进一步核对当事人身份、住址的案件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为程序违法埋下隐患。如何在保证办案效率的情况下不违背程序公正,这一课题促使基层法院探索建立新型送达模式和方式,将法官从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试提出以下设想:

  (一)探索建立送达小组

  人民法院可组建专门的送达小组,配备司机、车辆若干,并对小组成员进行法律文书送达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各庭室送达工作可统一交由书记员与送达小组负责,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送达小组在送达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承办人和相关负责人。送达小组送达法律文书以直接送达为原则,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为辅助,对实在无法送达的依法采取公告送达。

  这一新型送达方式既可解放法官的办案时间,也不会引发送达与案件审理相脱节的问题。

  (二)探索建立电子送达制度

  电子送达是指通过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诉讼文书,并辅之以电话沟通确认,这一新型送达方式具有速度快、沟通便捷、送达率高的特点。

  在现行送达制度下,笔者认为可以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受理阶段将电子送达方式及适用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种类告知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由起诉人自行提供被送达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同时,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的电子送达平台,固化电子送达的凭据,并由专人进行专项服务。同时应建立电子送达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随时进行信息核查,做到送达信息全公开。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由直接送达到邮寄送达与直接送达相结合的转变,反映出人民法院对送达效率要求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带有十分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案件数量与难度仍在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应保持与时俱进,在不断完善传统送达方式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型送达方式,不断提高送达效率、规范送达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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