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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拒不理赔或拖延理赔,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 2015-05-22 浏览次数: 1 字号:[ ]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与保险人约定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但“投保容易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的难点所在,也是社会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亦应承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对有关损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若保险公司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义务,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理赔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应当最迟在30日内作出核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后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及时核定、赔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法条是对保险人核定理赔程序的规定,确定了保险人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但实务中,对该法条规定的责任承担存在认识上的不一致。

  二、实务中的问题:

  1、保险人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保险理赔程序一般包括:受理索赔申请,审核保险单证和有关证明资料,查勘现场评估损失,核定责任,确定保险金额并进行保险金实际赔偿或给付。

  可见保险人本应承担查明、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的责任,因保险人疏于及时、审慎地调查,对属于保险责任的理赔申请,以错误理由发出拒赔通知或不完全赔偿、给付保险金,本就是违背其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无论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还是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保险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人以认为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理由拒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得以成立而使得法院不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则所有的保险人日后均得以此理由抗辩,该理由即会成为保险人免责的免死金牌,这显然是荒谬的。

  2、损失的认定

  法院在审查原告损失请求时,应以原告诉请的损失与被告的违约行为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认定。此处的损失,应指因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给保险金请求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比如额外支出的交通费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获得赔偿或者保险金之日起至保险人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因保险法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没有特别规定,鉴于保险合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此处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对本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发出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为进一步查明、核实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也应由保险人承担。该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错误发出拒赔通知或不完全赔偿、给付保险金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支出的用于进一步调查等的合理费用。

  最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的律师费损失,除非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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