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刘某、丁某于2011年3月7日、6月27日分两次共同向原告娄某借款合计5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两被告均在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名。此后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被告刘某死亡。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丁某系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案件,被告刘某系必须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现被告刘某死亡,依法应裁定诉讼中止,待其继承人出现时,法院追加其继承人为被告后恢复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刘某、丁某系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该案可以继续审理。被告丁某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某的继承人追偿。
【分析】
一、共同借款人对所涉债务是否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两种意见均认为共同借款人对所涉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共同借款人承担的若是连带义务,需有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对如何偿还作明确约定,亦无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义务。故笔者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共同借款人对所涉债务承担的是共同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共同的,但是非连带的责任。
二、应否准许债权人撤回对某一共同借款人的起诉。
笔者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对于共同借款,原告有权选择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主张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并不因此加重被告丁某的义务。故第一种意见不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依据不足。因原告已经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故不必因被告刘某死亡而裁定诉讼中止,该案可以继续审理。
三、共同借款人之一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否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共同借款人一般不约定使用份额,但在应诉抗辩时常要求据此分配债务。虽然借款的实际使用和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但承担了清偿义务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实际使用份额向其他借款人进行追偿。本案中,因被告刘某已死亡,故被告丁某在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某的遗产继承人追偿,以被告刘某的遗产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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