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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搜查、扣押会计账簿等措施反规避执行
发布日期: 2015-04-14 浏览次数: 1 字号:[ ]

  ——记一起涉民生案件的顺利执结与感悟

  【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泰州市某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我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类司法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辆。经敦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其及时并改正错误,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款人民币2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当年春节后积极处理案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我院依法决定并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今年春节过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经营困难,没有履行能力为由,再次拖延履行。

  结合到法院执行程序中查明情况:1、被执行人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2、查封车辆中部分属于挂靠车辆,权属存有争议,且评估、拍卖车辆以抵偿债务的时间较长,亦存在不能够拍卖成交的风险;3、被执行人与另一公司法人存在经营场所、人员、经营业务等关联性的事实。执行法官拟定了通过搜查、扣押被执行人会计账簿,委托审计方式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事实,并视情况进行下一步处理的执行方案。

  20153月31,执行局办案人员、法警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通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到场后,责令其当场交出会计账簿。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以被执行人不产生盈利,近几年以来无会计账簿为由,拒不主动交出会计账簿。经向院长申请并签发搜查令,我院依法当即对被执行人财务科账簿所在场所进行了搜查,并裁定扣押部分被执行人涉嫌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事实的会计账簿;同时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释明我院拟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以及查明其规避执行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慑于上述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于当日下午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次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执行主张,本案最终和解结案。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研判;通过责令被执行人交出会计账簿,搜查、扣押会计账簿;以及后续经司法委托审计后若查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事实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如何依法给予民事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责任惩戒。其中,涉及对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实体、程序性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也涉及如果在执行实施现场及时发现线索、取得固定证据的问题。

  具体到本案执行过程中,首先要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充分运用各种执行查控措施与平台,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是办理涉及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案件的前提。

  其次,在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并对被执行人相应拒不履行行为予以惩戒后,法院应多从如何合法、高效实现申请执行人权益角度出发,拟定执行思路,可以是直接方式,也可以是“曲线救国”。

  再次,理解、吃透实体法、程序法对于规避执行行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4条、第15条、第20条之规定),注重执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程序合法性,以及执行现场及时发现线索并妥善处置。

  最后,民事诉讼程序含审理、执行在内,在无关国家、社会、公共、他人利益及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前提下,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权利处分原则,本案以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最终案结事了正是上述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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