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对法院保全公司股权带来以下三方面影响,亟待引起重视:
一是公司登记信息公开后,股权保全申请增多。新修订的公司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自2014年2月28日开通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系统查阅各企业应予登记的全部信息。该系统开通以来,法院收到股权保全申请较去年同期明显增加。
二是对新法精神理解适用不一,实际保全结果不理想。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股东实缴和认缴的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在协助法院冻结公司股权问题上也存在认识分歧,导致实际保全结果各异。如该院到某县工商局对一公司股权采取冻结措施时,其上级部门拒不配合法院冻结股权工作,不接受法院生效裁定,不接受《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签收回执。
三是保全手续繁杂且实际价值较低,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目前,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冻结,不仅需要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冻结手续,还需到其公司董事会办公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冻结股权工作量增大,成本增多。一些被保全的股权,从注册资本上推算,价值较大,但保全后经实际评估,其股权实际价值为零甚至为负值。建议加强此类问题的研究,依法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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