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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专递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6-10 浏览次数: 1 字号:[ ]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送达难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甚至决定着整个诉讼活动的进行,而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法律文书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节约人力物力,另一方面提升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实现了审判资源的节约,但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送达的退回率较高。在法院专递送达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退回率,大多数分为三种情况:

  1、案件承办人未填写收件人电话号码,有的即使填写受送达人电话号码,提供的电话号码也不准确。由于承办人无法获知受送达人的电话,导致邮件详情单中电话栏空白,而速递员却往往以没有电话为由拒绝送达。无电话不送达问题突出。

  2、受送达人具体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的地址基本都是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由于城镇大量房屋被拆除,而拆迁户又未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变更,这导致许多受送达人出现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形。

  3、受送达人拒收。有的送达人接到电话后故意躲避,说谎不在本市而拒收。有的邮递人员在收件人电话拒收后,便不再送达,仅以“电话拒收”退回法院。有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当面拒收法律文书。

  二、代签程序不严格。在送达过程中,速递员由于各种原因,未将邮件交于受送达人本人签收,而是交由门卫、邻居或者村委会等代为签收,不能确保邮件最终到达受送达人手中。另外,在受送达人亲属或者朋友代签的情况下,只是单纯地签字,既没有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也没有备注证件号码。还有受送达是个人,而是交由单位代收。

  三、送达及回执返还不及时。这主要是指速递员在收到专递后不及时送达,或及送达后不及时返还回执。有时甚至临近开庭仍不见邮政送达回执,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

  四、留置送达的局限性。由于邮政速递单位并无相关的法律权限,因此在拒收的情况下,也无法第一时间适用留置送达,导致专递必须退回。

  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邮政专递人员培训。通过对速递员培训、讲座等渠道,使速递员能够掌握法院专递送达的法律要求,提升其业务素质,要求他们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受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如果是代签的,要求注明与被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二、注意填写的完整和规范。法院交寄人在填写的时候应当注意,受送达人有联系电话的,务必要在邮件上写明联系电话,方便速递员送达。填写的地址要按照当事人提供、确认的填写,尽量要求详细。

  三、做好双向沟通。积极与邮政专递部门协调,加强联系,确保有问题能够及时反应沟通解决。邮政部门必须提高特快专递自身服务质量,减少退回信件。当事人一般白天家中无人,速递员不但白天,还要起早带晚送达。有当事人地址和电话的,要确保100%送达。法院的交寄人在邮件上应注明办公室电话,以便速递员在遇到问题时可以电话沟通请示。邮政专递方面可提供管辖范围内速递员的联系方式(电话、短信、微信、)使法院方面有问题也能够及时予以沟通。退回的信件及时返回到案件承办人手中。

  四、用经济打手段来减少退回信件。

  如果退回的信件与送达的信件邮费都一样的话,速递员就不会认真送达。退回的信件邮费减半给付,邮政专递部门必然会引起重视,速递员经济利益受到影响,必然会通过各种方法投递,加减少退回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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