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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发布日期: 2014-12-09 浏览次数: 1 字号:[ ]

  内容提要:随着人们收入的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场越来越火爆,旅行社的数量也急剧增长,由旅游引起的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各种纠纷也在逐年增加。碰到旅行社拒绝履行或无力赔偿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何强制执行?就成为摆在执行局面前必须思考的问题。因相关案例问题的讨论、研究较少。笔者结合办理的案件,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概念、性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及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转变来尝试探讨,以期对执行涉及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案件能有一定的帮助。

  案情简介:2013年,A旅行社与B旅行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B旅行社应给付A旅行社人民币23万元,判决生效后,B旅行社未履行给付义务,A旅行社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B旅行社的财产状况,除在银行存入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已停止经营旅游业务。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B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市旅游局发函调查B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状况,在被执行人B旅行社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注销90天后,依法扣划B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关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定义,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3年926日发布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二是专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的资金;三是专用于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2013年1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20095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两种途径下可以直接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包括以下情形: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3.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从上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可以看出,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或请求后,经审查并作出划拨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决定,送达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向旅游者支付。或者发生需要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的情形下,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由银行根据核定的额度向指定单位或账户支付。

  (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三、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需具备的条件

  (一)强制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已被废止。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因此,仅在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并拒绝赔偿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直接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除上述特定情形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不得使用旅游报务质量保证金。

  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转变及执行措施

  那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四种情形时能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呢?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可以先采取冻结措施,并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采取扣划强制措施。理由如下:

  (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在指定银行交纳的银行存款,其所有权依然属于旅行社,只不过因具有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的功能,而成为专用款项用于特定事由,性质上转变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在具备特定条件时,是可以取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如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第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三)当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凭证,旅行社可以取回质量保证金时,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就失去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的性质,而转变为旅行社的银行存款。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先对被执行人的旅游质量保证金采取扣押、冻结措施,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该财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五、案情分析

  结合笔者执行的案件来分析,因申请执行人是A旅行社,双方的纠纷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主体资格和执行案由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的情形,本案不能直接划拨B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被执行人B旅行社的20万元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属于其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在具备取回条件时,取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因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旅游业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根据《旅行社条例》、《旅游投诉办法》的规定,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投诉旅游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且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后90天无旅游投诉的,旅行社即可取回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本案经调查,B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已经被注销,在B旅行社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90天后,法院可依法向银行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被执行人B旅行社的银行存款。

  六、结语

  笔者认为,在被执行人为旅行社时,直接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而在旅行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宜先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再根据具体情况,适时采取扣划措施。既要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侵犯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权利,要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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