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法官职业尊荣的基本路径:严格限制法官的入职条件;依法保障法官的裁判权力;大力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认真落实法官的职业礼遇;切实加强法官的安全保护。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有必要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和法律权威的维护者,法官职业尊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法治尊严。如果法官职业缺乏尊荣,那么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必须通过改革和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尊重法官职业的社会氛围。
严格限制法官的入职条件。职业的准入门槛同职业尊荣密切相关。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是保证法官享受崇高职业尊荣和极高社会地位的重要基础,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前提。在法治健全国家,公民只有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并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训练,才能从事法官职业。残酷的淘汰筛选程序是保证法官精英化和树立法官职业尊荣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在法官选任制度方面,我们应当明确规定:通过严格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被任命法官助理;法官助理应当首先到基层法院工作,在法官的指导下审理简单案件;法官助理担任一定年限后,经考查合格,才能被任命为正式法官,单独从事案件审理工作。对于表现优秀的法官,可以被逐级遴选。只有经过长期的艰苦学习磨炼和层层选拔,才能保证法官作出的裁判赢得社会尊重。
依法保障法官的裁判权力。法官是否享受对案件独立裁判的权力,是检验法官职业是否具有尊荣的重要因素。法官只有充分享有独立裁判案件的权力,才能保证其具有崇高的职业尊严。为此,“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把审判权真正交给法官,保证法官独立审理和裁判案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法官只要按照证据裁判案件,没有明显违法乱纪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就不应当追究其责任。赋予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对案件进行随意裁判。严密的诉讼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等)和裁判结果及理由公开等制度,已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构成有力监督和制约。经过严格程序选任出来的法官,社会应当对其给予充分信任。
大力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法官职业尊荣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法官享受的物质待遇体现出来。虽然高薪不一定能够保证法官队伍的清廉;但是,较低的物质待遇一定会增加司法腐败的风险。法官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应当享受比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高的物质待遇。享受较高的职业薪酬是各国法官待遇的通行规则。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应当适当提高法官职业薪酬,保证他们在从事司法职业时没有后顾之忧。同时,严格落实法官年休假、疗养、定期体检等制度。
认真落实法官的职业礼遇。职业礼遇是职业尊荣的象征。享受什么样的职业礼遇,意味着具有何等职业尊荣。司法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最后防线的守护者。法官职业的神圣性决定了法官应当享受崇高的职业礼遇。赋予法官崇高的职业礼遇是任何法治国家普通遵循的基本规范。只有认真落实法官职业礼遇,才能彰显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才能营造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环境。
切实加强法官的安全保护。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充分保护,这是法官职业尊荣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法官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尊荣就无从谈起。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法院应当设置激光检测仪,所有人员进入法院时必须接受安全检查,防止爆炸物和刀具等危险物品被带入法院。在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表示强烈不满时,应当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法官认为自己或者其家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威胁,有权申请国家实施人身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侮辱诽谤、殴打威胁、报复陷害法官及其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 胡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