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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官员房产信息不是个人隐私
发布日期: 2013-02-25 浏览次数: 1 字号:[ ]

    近日,一些地方要求禁止输入人名查询房产信息的规定引发社会热议。

  如福建省漳州市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江苏省盐城市出台的《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规定,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身份证号为条件进行查询。

  2月18日,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称,上述办法只是为规范内部工作人员查询,保护个人隐私。

  不过,很多人却不领情。当“房叔”、“房姐”事件层出不穷之际,很多网民认为此举可能堵死公众监督官员的最后一扇窗户。

  当官员财产公示、惩治腐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时,解开其中任何一个,看似都非常困难。比如,“以人查房”的支持者可能也会遭遇个人信息泄露,成为“受害者”;而在官员财产公开未能法律化、制度化时,公众不惜“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以牺牲个人隐私来换取发现腐败的突破口。

  “把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副院长倪星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是难在了制度设计和政治决心上。

  “以人查房”是违规做法

  实际上,不动产登记公示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只是公开的范围有所不同。

  在美国,只要网上输入房屋地址,就可以查到房屋建筑价值、土地价格,以及房屋的交易历史、结构、历史价格和业主房产税记录等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仍然不够全面,用户可以在政府网站上继续了解相关信息,如房屋账户历史、账单与评估、豁免与减免信息等。

  在香港,用户可以登录“土地注册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下辖部门)的网站,按照地址、地段查找房屋业主的姓名、交易记录、地租、土地租期等信息。有业内人士表示,房产信息包括业主姓名,但不包括业主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不是说香港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其他人名下有多少不动产。

  在我国,房屋信息的公开范围有限。《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也就是说,房产登记信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显然,就为监督而言,普通公众并不是官员此处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房屋登记办法》主要起草人、参与《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起草、论证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认为,实行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房屋的自然状况和限制状况是所有人都有权查询的。

  我国“以房查房”这方面更为详细的规定,可见于2008年住建部公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14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但就现有的法律和制度而言,“以人查房”一直是“违规”的做法。

  2012年6月1日,中国房地产登记首个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正式实施。这份经过住建部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为配合《房屋登记办法》实施而颁布的。该文件明确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也就是说,漳州、盐城等地的做法只是在“重申”或者说“从严把握”这一规定。

  尹飞表示,如果房主不想交易,任何一个说自己想买这个房的人,都来查询房主信息,那就是侵犯他人权利。

  官员财产不是个人隐私

  目前,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往往从香烟、手表、皮带、不雅照入手,因此,被扳倒的官员都具有偶发的不确定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公众监督官员苦无抓手。因此,随着住建部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程的推进,社会公众寄托在“以人查房”的反腐期许越来越大。

  以人查房,说白了,就是要知道某个人名下有多少房产。但要确定一个人,除了人名,往往需要他的身份证号、电话等更详细的信息。

  这些信息中,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在法律上至今尚未明确。有统计称,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但这些分散的规定,并不能从源头上对个人信息的性质进行区分和保护。

  中山大学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主任蔡立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所有信息都要分级,按照秘密的程度进行分级,分为无条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如果是一名官员,他的姓名、工作单位、办公室电话都必须公开。但对普通公民来说,电话就属于隐私了。

  也就是说,官员与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受保护程度是不同的。

  “对一般人来说,房产信息是比电话号码更为重要的个人隐私,但官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却是应该纳入公共监督范围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官员的隐私不受公众知情权的限制,那就无法达到监督的效果。

  “官员有多少套房子,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个人隐私。”倪星说,现在的问题是,该公开的没有公开。反腐要靠公众支持,把官员的财产信息置于大家的眼睛之下,才能取信于民。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认为,官员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掌握者,没有隐私权。在国外,一般而言,官员级别越高,权力越大,需要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就越多,隐私权也应该受到更大的限制。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护要并驾齐驱

  2012年,原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番禺分局政委的蔡彬被查实与家庭成员拥有22套房产,但他只申报了两套。随后,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泄露“房叔”房产信息的工作人员,被撤离岗位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同样是在广州,网上一个帖子称“广州城建退休领导李芸卿坐拥24套房产”。经广州市纪委查实,李芸卿真实身份为越秀城建集团下属一个设计院的退休工程师,其和3个儿子名下实有房产16套,资金来源都是合法收入,且都不是领导干部。

  既有贪腐官员被查,也有无辜百姓受累。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

  吕艳滨认为,官员的房产信息公开不能以“拖累”普通百姓为代价。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例,如果实现了全国联网,那么,信息量将非常庞大,一旦遭遇黑客攻击,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就有被窃取、滥用的风险。

  “把反腐建立在这个系统上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吕艳滨说,应该把属于官员的信息从技术上“单独处理”,以降低成本和风险。比如,可以按照级别、职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收集录入,从便于公众监督的角度出发,制定专门的廉政法,来规定哪些官员信息应公开、哪些可供查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两个事件背后都是制度之痛,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特别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缺失;一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失。制度缺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息管理陷入无法规制的状态:一方面,涉及政府及官员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难以监督;另一方面,公民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泄露严重。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官员财产公示是两个问题。”吕艳滨认为,官员财产应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不能因为现在缺乏公开官员财产的相关制度,就随意泄露别人的信息。

  但是,目前,这两个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进行区分和明确,也就是说,没有顶层设计。2005年提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至今未能进入正式立法程序。而官员财产公开,还停留在民间呼吁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莫于川曾表示,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需要相辅相成,需要配套的法制,两者才能达到动态的平衡。许多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公众个人信息,缺乏严格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就很难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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