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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冲突带来的伤害不应由个人承担
发布日期: 2013-01-26 浏览次数: 1 字号:[ ]

    一对佛山农民工夫妻,帮200多个外来工订火车票,每张票收10元手续费,牟利2000多元。听上去不算多大的事儿。可就这事儿犯了法,而且是刑法。这对夫妻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要给他们鸣个不平!且不说农民工生存艰难,凭个人劳动赚点钱不容易,就从常理来看,这对夫妻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性,还对各方面都有好处。对代购的农民工来说,不少人不懂网络,购票不方便,排队又耗费时间,仅花上10元,就有人帮忙买到车票,是好事;对火车站来说,能够疏导拥挤的买票人群,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好事。

  既然都是好事,那么哪里出了问题?警方解释,依据是《刑法》第227条和最高院的一条规定,这对夫妻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非法加价牟利,理应严厉打击。但问题在于,目前情况发生了变化。已有的法律规定是针对“黄牛党”的倒卖车票行为,铁道部实行购票实名制以后,倒卖车票在技术上已经很难操作。

  这对夫妻与传统黄牛党的操作方式有本质不同,他们并没有囤积、堵截车票并漫天加价,充其量只是有偿帮忙,而民法规定民事行为等价有偿是合法的,因此代购车票完全谈不上“非法获利”。

  法律也有时代局限,针对“倒卖车票”的法律和解释的制定时间是在1999年之前,而火车票实名制和网络购票都是新事物。执法者适用法律时,理应考虑这些变化。

  为此呼吁,法律专家应根据新情况重新进行法理解释,政法部门则应该将其立案并交由全国人大讨论。而当务之急,是有关部门必须回应海量民意的期待,不要让法理冲突带来的伤害由个人承担!

 

 (“中国网事”记者 朱迅垚 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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