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之魂,对基层人民法院而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好坏,最能反映社会公众对法院、对法官的主观评价。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司法公信力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设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面临的现状
1.司法人员过度世俗化,难获公众信任。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很大程度来源于对每个司法人员的具体司法行为的认知。司法要有公信力,司法人员就不能过于世俗化。但我国现阶段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与对普通公务员的要求并无二致,司法机关在选择录用法官时也是遵循公务员的录用途径进行的,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并没有更高的要求。因此,目前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以及司法工作本身的高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2.部分法官业务水平不高,难以定纷止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司法水平有限,可以及时结案的未能及时查清,司法质量存有瑕疵,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信服。一些法官不注重释法说理,割裂了情、理、法的关系,忽视当事人的理解和感受,一些案件虽无法律上的偏差,但由于缺乏必要说理及事后解疑释惑工作,当事人无法理解和认可。一些司法人员不清廉,司法过程中办人情案、关系案,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社会环境对法院不利,难树司法权威。当前,司法机关是依照行政区域设置的,隶属于地方党委政府,这种现状使得司法权特别是基层法院很难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法院除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外,还要承担和其他党政机关相同的一般性行政工作和社会事务,导致法院沦为一般机关,法官沦为一般公务员,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各类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例如信访、维稳等将法院作为考核对象,进一步削弱法院司法权威。新闻媒体对瑕疵个案的扩大渲染,使司法不公形象根深蒂固。
二、提升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一项长期的社会工程,既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也需要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既要有科学完善的体制和工作机制,也要有良好的司法环境。因此,构建司法公信力应当充分考量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采取措施,以实实在在的努力获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最大信任。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者的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司法者的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司法机关甚至法律形象的具体化。群众只有先信赖司法者,才会进而相信法律。因此,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首先要严格法官的考试选拔制度,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特别要高度重视和着力解决基层法院年龄断层、人才外流的问题。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各种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调动法官的工作潜能。再次,要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树立公正廉洁的良好公正形象。须从对司法人员日常行为及生活小节入手,积极探索对其生活圈、社交圈的制度化、规范化监督,确保司法队伍廉洁、公道、诚信的良好职业形象。
2.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其专门的知识、渊博的学识、丰富的司法阅历、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冷静的判断,法官应具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法律实践所造就的独特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思维和法律职业经验。要围绕提高司法能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以法律思维培育、升华实践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人员培训体系,通过经常性的分类培训,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对事实的判断能力、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能力以及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逐步实现由知识型向能力型转化,由普及型向专业型转化,由经验型向素质型的转变。
3.加强司法环境建设。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例如,推广“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的庭审三同步,开通法院外网、法院官方微博,及时回应网民需求等。正确处理履行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坚持做到依法服务大局。例如,在征收拆迁类案件中,应坚持“裁执分离”,避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保持司法的中立性。确立科学的调解导向,避免一味调解而损害司法权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司法机关、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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