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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大气严重污染时 叫停部分机动车
发布日期: 2013-01-20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新华社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赵仁伟)《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1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时,市政府可采取包括部分机动车停驶在内的强制性应急措施。

  《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以及部分机动车停驶。

  根据《条例(草案送审稿)》,北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空气质量改善计划,逐步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此,将采取一系列治理措施: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控制燃煤总量,减少燃煤污染,逐步淘汰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污染企业,实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强化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对扬尘污染控制实施精细化管理,各类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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