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系被执行人公司员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劳动仲裁调解书,后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我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我院执行干警先后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2017年1月17日我院组织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将此案列入执行范围,执行干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务室一间。1月20日上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孔某至我院执行局,主动签订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春节前每人发放三万元工资,其余钱款待工程款结清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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