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执行人陈某雇佣申请人张某从事水电工装修劳务。但工程结束后,被执行人一直不愿给付9000多元的工资。申请人张某诉至法院,我院依法作出判决,但被执行人陈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
我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王海宾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联系被执行人陈某,令其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陈某称其资金不足,希望分期支付,先给付2000元左右,但申请人拒绝接受,认为标的金额不多,没有分期给付的必要,他认为被执行人这样做是为了拖延时间,不想履行义务。双方未能自行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某,声称自己现在没有存款,无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案件标的不大,承办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应该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后经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一笔8000多元的存款,承办法官立即将其账户冻结,并与申请人联系告知查控的结果,申请人当即表示能够一次性执行到8000多元也就差不多了,随后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扣划至法院,并及时退给了申请人,申请人放弃余款,同意作结案处理。至此,该劳务合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随着执行查控联动网络的不断完善,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被执行人逃避履行债务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会越来越高,只有积极协商、主动履行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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