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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收取舱底原油 强制执行消除安全隐患
发布日期: 2017-05-26 浏览次数: 1 字号:[ ]

  2017年5月22日上午,海陵法院执行局经过连续十四天的奋战,顺利执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取回了被执行人高邮市通源油运有限公司承运船舶船队内的舱底原油,排除了新通扬运河上一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申请执行人  对法院执行人员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大加赞赏。

  事情还得追溯到两年前,申请执行人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邮市通源油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人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取回案涉合同承运船舶“邮石一号”船队内的舱底原油,被执行人高邮市通源油运有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后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配合收取舱底原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海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法律文书,并与被执行人的船队留守人员谈话,要求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的收取舱底原油工作,被执行人始终不予配合。

  该案被执行人停泊在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通扬河码头上的“邮石一号”船队的十条船舶,船龄均较长,设备陈旧,船体结构为单底单壳,运输过程中曾出现漏油事故,属于交通规定的三类老旧船舶,存在较大的安全环保隐患。另一方面,收取原油工作专业性较强,时间跨度较长,且具有一定的消防、环保的风险。该院执行局及时向海陵法院院党组汇报案件,院党组书记、院长蒋蓓高度重视,带领执行干警多次至现场调查,了解案件进展,指导执行工作。执行局制定强制执行方案后,蒋院长及时向海陵区主要领导汇报执行方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案情,以确保安全、无害地完成强制收油工作。

   

  经过周密安排部署,并与交通、消防、公安、海事、安监等部门沟通后,2017年5月9日上午海陵法院执行局至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通扬运河的码头,开始强制执行工作。执行局干警在陈惠群局长的带领下,到现场后迅速拉开警戒线,维持现场秩序,由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专业清理油船的公司进场收取舱底原油。执行局要求收油期间,加强安保人员的巡查,24小时安排值班,收油现场水上消防艇、陆上消防车均需保持值班状态,收油船舶四周放下围油浮栏,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流程施工,并要特别注意人员、财产的安全。在整个强制收油期间,执行局干警不怕苦、不怕累,全程参与监督巡查,提醒注意事项,控制现场秩序,整个收油过程平稳、有序的进行。

    

  2017年5月2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已取回被执行人承运船舶“邮石一号”船队十条油船内的舱底原油,法院可作结案处理。至此,十多天的收油强制执行工作顺利完成,新通扬运河上的安全、环保隐患被顺利排除。因此案执行工作涉及安全、环保问题,泰州市电视台对此次执行工作进行了报道,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派员对执行情况进行了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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