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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7-14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执行案件流程节点时限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执行启动组应于收到立案庭移送执行案件2日内进行信息录入(录入最高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和执行实施案件期限管理流程表)。

第二条、执行启动组完成信息录入后5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的统一查询。查询范围包括: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登记等。

第三条、执行综合组在完成财产查询后5日完成线上、线下控制措施,10日内完成线下控制措施,其后2日内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限制申报财产令、信用惩戒告知书、执行查控裁定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其后2日内向执行实施组移送执行材料。

第四条、在接到启动组移交的执行案件后,执行实施组承办人应在协助执行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令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3日内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不列入的报局长审批。

第五条、承办人收案后,3日内完成阅卷笔录,制定执行预案。

    (一)、对综合组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的案件,在履行债务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3日内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

    (二)、对行为履行案件,在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公告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10日内实施完毕。

    (三)、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案件5日内实施完毕,需外地出差的10日内完成,情况紧急的2日内完成。

    (四)、除上述实施案件外,承办人应在15日内找申请人谈话、告知本院对该案的执行预案,征求其对案件执行的意见,让其提供除本院已查控的财产以外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

    (五)、对有工资收入的被执行人,10日内根据综合组(科)查询的被执行人的存款线索,查找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并予以冻结;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案件,10日完成对其所有账户的冻结。

    (六)、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7日内完成对线索的调查确认,并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未到期的裁定予以冻结),到期债权在外地的15日内完成。

(七)、对已查控到房产、车辆、股权等线索财产的案件10日内找申请人谈话,向其释明最高院司法解释及省院关于唯一住房处置办法等规定,征求其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意见,如申请人坚持处置并符合处置条件的,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履行债务期限到期后仍不履行的7日内完成财产权利瑕疵调查,3日内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裁定送达后,5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拍卖保留价,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标的物属于商品房、商铺、车辆等财产的,根据本市发改委市场价格监测目录等标准,直接征求债权人意见确定保留价。确需评估的,在协商不成后3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接到司法鉴定科评估报告后3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无法送达的5日内公告送达。在评估拍卖送达后5日内移送综合组组织拍卖。一次流拍后,综合组在2日内将材料移送承办人,承办人10日内组织下一次拍卖或变卖。

    (八)、确无财产或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本案执行标的的案件,在15日内完成社区调查。之后5日内找申请人谈话告知其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同意,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异议,指定申请人在5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异议,或经听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5日内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在其后3日内完成送达。

第六条、承办人应予执行款到账后,7日内予以审查发放。

第七条、对当事人、案件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的,承办人因在3日内移送内勤,经局长批准后立执行案件交立案庭予以审查。

第八条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5日内向审管办申请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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