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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extra48365365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7-14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泰州市extra48365365

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切实有效维护胜诉权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执行工作实际,决定对本院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具体意见如下:

第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简易执行案件:

(一)诉前、诉讼保全已全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二)执行标的为过户、更名等行为;

(三)涉及农民工工资或申请执行人尚在住院治疗中的身体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案件;

(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五)物业纠纷案件;

(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案件。

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执行案件均为复杂执行案件。

第二条  执行综合组负责确定执行案件的繁简分类。自收到立案庭移送执行案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案件分为简易执行案件或复杂执行案件,并将简易执行案件立即移交执行实施组承办人。

第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执行实施组在收案后2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财产查控工作(银行存款的查询工作由执行实施组承办人自行查询;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统一列表,交由执行综合组集中查询)。

执行实施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文书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等工作。

第四条  简易案件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结。一般应以实际执结方式结案,如果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一般应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一次。

第五条  执行标的有财产内容的案件,承办人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存款的查控,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车辆、工商信息的查询;并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对查询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线索的,立即实施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六条  执行标的是行为的案件,承办人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按执行流程张贴限期履行通知书、公告、组织强制执行。

简易执行案件1个月内未结案的,须提出书面理由经执行局局长审批后转为复杂执行案件。批转后的执行案件仍由原承办人负责执行。

第七条  简易执行案件单独登记,单独管理。

执行综合组建立简易执行案件管理台帐。简易执行案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综合组进行登记;转为复杂执行案件的,办理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执行综合组进行登记。

第八条  裁决组专人对简易案件执行款物的发放进行严格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无误的执行款物予以发放。

第九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简易执行案件及复杂执行案件的办理均按照本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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