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经纬 | 司法为民 | 审务公开 | 新法速递 | 法律书架 | 以案说法 | 法学探究 | 党建园地 | 法院之窗 | 党风廉政 | 法官风采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泰州市extra48365365关于实施“全景式”执行裁定书的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7-14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泰州市extra48365365

关于实施“全景式”执行裁定书的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公信力,提升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我院结合前期探索试行“全景式”执行裁定书的经验做法,实施“全景式”执行裁定书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全景式”执行裁定书,是指将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处置行为进行全程全景留痕记载的执行裁定书。

二、在执行过程中,所有实体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均应采用“全景式”执行裁定书样式。对于查封、拍卖等其他执行裁定书鼓励适用“全景式”执行裁定书样式。

三、“全景式”执行裁定书应将执行过程中的每一项执行措施的时间、内容详细列明,裁定书所表述的行为均应有相应的卷宗材料存卷,且须一致。

四、“全景式”执行裁定书应做到说理清晰,依据充分,用语规范,裁定合规合法。

五、审管办在审核执行案件报结时,对于以实体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全景式”执行裁定书从严把关。对于记录不全、不实的,可责成执行人员说明情况,并严格按照“全景式”执行裁定书的要求予以改正。

六、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全景式”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样式。

 

 

 

泰州市extra48365365   

 

  2015 年6 月18  

 

 

 

                                                   

泰州市extra48365365办公室              2015618

 

江苏省泰州市extra48365365

执行裁定书

(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样式)

 

(×)泰海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或本院)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载明裁判、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的主文及诉讼费用的承担部分),因被执行人×××未在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权利人×××××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按顺序逐项列明具体查控、处置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元,尚有×××元的债权未予受偿。如有×××财产不宜强制执行应列明理由,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员                          

    员                          

 

 

                       

                          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员                            

 

                                                                        

 

 

 

 

 

 

 

 

 

【制作依据解释】

本文书样式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时使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针对人民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本院在文书制作过程中参照上述规定详细列明财产调查的必查事项,同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在本院认为部分叙述理由: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填写要点说明】

一、首部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即执行裁定书;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以及法人的注册登记代码,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住所和注册登记代码,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和注册登记代码,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    (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如果受托人系律师、法律工作者,写明其姓名、所在单位;如果系公民,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住所。

二、正文

  1、执行依据的基本情况。表述为:“××× 一案,××  人民法院(或本院)于  ×  年× 月  ×日作出的(××)   字第  × 号民事裁定书(或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名称,制作日期、文书编号、文书名称。

2、立案执行情况。表述为:“权利人×××于×年×月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执行日期,立案执行日期。如是移送执行的,应将“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句改为“本院×审判庭于×年×月×日移交执行。”若执行依据为其他法律文书,“案件由来”部分表述为“申请执行人  ××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写明申请执行的主要内容)。本院于×年×月    ×日依法受理” 。 

    如系受托执行案件,“案件由来”部分应写明:权利人    ×年×月×日向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本院执行。受托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其他法律文书,同样处理。

3、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部分可按事项分段列明:第一事项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如下查控措施,按时间顺序逐项列明对动产、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采取的具体查控措施、财产内容、查控的期限等;第二事项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须详细列明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的流程;多名债权人形成的分配方案;退还执行款,列明时间、数额及其他处置措施;第三事项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拘留、纳入失信人名单、边控、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记载走访其居住地所在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调查情况;第四事项其他事项,如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异议程序等。

本院认为部分叙述终结本次程序的理由。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5、裁定内容。表述为:“终结××(执行依据)的本次执行程序”。

6、交待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7、裁定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的,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审查确已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情形的,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件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泰州市extra4836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