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法院执行搜查行为规范(试行)
一、 使用搜查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单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单位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搜查范围:
1、金钱类:现金、存折、国库券、债券、股票等
2、物品类:金银饰品、玉石制品、文物字画等易于藏匿的贵重物品;
3、权属证明类:房产权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特定物品用户证、各种投资权益凭证、债权凭证等
4、线索类:个人信用卡账号、股东资金账号、笔记薄、单位的银行开户账号、经济往来账册等
5、电子信息类:手机、电脑等。
三、搜查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搜查时,应由一名局领导或案件承办人为现场总指挥,负责整个搜查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为确保搜查效果和安全,每次搜查参与干警应不少于5名(现场指挥、录音录像、笔录制作、搜查实施)
3、执行搜查时,搜查人员必须着制服,出示由院长签发的搜查令和身份证件。
4、在实施具体搜查过程中,其他执行人员应密切关注和警戒被执行人,防止被执行人有反常举动。
5、对妇女的人身搜查应由女执行人员进行。
6、为维持搜查秩序,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不听从劝阻的,可以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办法处置。
7、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基层组织(村委会或居委会)派员到场;被执行人员是未成年人的,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搜查对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也应通知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搜查;
8、搜查中应配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像。在搜查中发现的财产,应及时通知书记员进行登记,封存,扣押。
9、搜查中,不可将物品乱扔或乱堆、乱放,不得损坏其他物品。
10、进行搜查必须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由搜查人员和被执行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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