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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规定:保证律师48小时内见到在押嫌疑人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共40条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规定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规定明确,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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