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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可追究刑责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夫妻双方打离婚官司,一方发现另一方已通过另外的诉讼将财产转移……类似的恶意诉讼将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进一步得到遏制和惩罚。

    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增加了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以往,因虚假诉讼而受到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通过申请再审加以解决。但申请再审条件严格,启动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造成程序上的阻碍。

    “与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更便捷,更有利于案外人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熊跃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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