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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华现象”留下的三个问号
发布日期:2015-03-2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从邹碧华身上,我真切感受到,一个人,内心有高尚的信仰,并矢志不渝地坚持以这个信仰为准则去做事做人的,就一定会赢得更多人的认同和敬佩。碧华的信仰就是“要做一个有良知的法官”。47年的生命长度,26年的工作历程。在历史的星河中,他犹如一颗流星匆匆滑过茫茫夜空,照亮大地,短暂而闪亮。他以毕生的精力,夜以继日地投入到他所热爱的司法事业之中,在法院管理、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裁判方法等诸多方面做出了常人难以企及的成就,用并不太长的生命谱写了一曲可歌可泣的华美乐章。他是法官的榜样,是时代的楷模。邹碧华同志的不幸离世,震动了整个中国法律界,也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被称之为“邹碧华现象”。透过“邹碧华现象”,我觉得有三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是法院和法官如何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近年来,法院系统一直在认真研究并着力实践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回应社会的路径和方法,其目的是要通过这些理念之下的具体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当前,在司法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尽管司法权定位于中央事权,且将逐步实行由省级以下统管,但司法权的行使区域毕竟分布在各个地方,而我国各地的客观情况、人文环境和人员结构又千差万别,这些变动、差异因素自然也会投射到司法领域。碧华同志在长宁法院和上海高院工作期间,特别是他具体负责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以后,在许多改革试点重大问题的决断和选择时,他特别能体会到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现有的治理框架下,各级法院在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审判管理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思考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工作规律和运行方式,充分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同时,各级法院特别是地方法院,应从制度和实践层面,正确处理好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争取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积极配合和公众信赖。在国家层面,应在相关法律修改和司法改革设计中,充分兼顾中央事权与地方协助之间的边界,认真研究建立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民众之间关系的新常态。碧华同志在长宁法院担任院长期间,从法院工作出发,立足法院职责,率先在全市搭建诉讼服务平台,挂牌成立了全市首家“诉调对接中心”;建立便民电话,方便群众诉讼;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回访答疑解惑,化解了大量矛盾,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普通民众当中均树立了很高的威信和认可度。

  二是如何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确实是近年来比较敏感的话题,不同的人往往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和选择。碧华曾经说过,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社会公众特别是当事人对法官的认识,很大程度上通过律师获得,律师对法官的评价,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评价。因此,律师对法官形象的维护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碧华在长宁法院担任院长期间,致力于积极推进“法律共同体”建设,尊重保障律师权益。他说,当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了相互尊重的时候,法庭内就会建立一种信赖的气氛。当这样的法官多起来的时候,整个司法就会获得受人尊崇的社会基础。基于此,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赢得了律师界的广泛赞誉;到上海高院任副院长以后,他主导推动建立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并在该平台研发阶段,要求研发人员主动向上海各大律所征询需求意见,从而让律师通过这一平台可以正当而顺畅地参与诉讼活动。他理想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结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除了强调对律师群体的尊重外,他还特别关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尊重。碧华常说,“从管理学来说,人是司法改革和制度运行中最为优先考虑的要素”、“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人员分类管理中,不能以挤压年轻同志的发展为代价”、“在法院内,法官自身都得不到尊重,怎么能让他从内心唤起对当事人的尊重呢?”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他想让每一个人都能得到尊重,无论长幼,无论职位高低。这是一个接受过现代文明熏陶的领导者才会有的优秀品质。

  三是如何关切法官群体的生存状态。这也是碧华不幸辞世最让我感到痛心的事情,必须引起决策层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关爱。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和健康。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从表面上看,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台上,身穿法袍,手握法槌,神圣而威风。实际上,一方面,法官选任有更严的程序和更高的标准,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也有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另一方面,对法官,实行的是与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等方面并无差异。近年来,我国不少地方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群体,一方面,这些地方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那里的法官数量却并没有相应增长,他们任务重、压力大,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一年要办理数百件案件,或许他们还处于疾病或亚健康的状态,仍然默默无闻地坚守在繁忙的第一线,没有多少人知道他们的名字,也没有多少人知道他们有多辛苦有多大压力。另一方面,他们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部分地区法院还出现人员流失和法官断层现象,进一步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在编制不能增长,待遇难以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各级法院可以考虑给予法官更多的具体关怀,以内涵式发展为路径,认真落实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在人员配置上,在准确核实各个法院、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工作量的基础上,合理配备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人员比例,由此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相对比例,以事定编、以事设岗,实行不同类型的管理模式。在业绩考核上,切实尊重审判执行及其他不同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在考核指标的确定和使用上,应符合法院工作实际,同时,要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及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作为出发点,建立有效、可操作的奖惩机制,切实解决机关人员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忙闲不一、苦乐不均”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推进建立法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在日常管理上,各级法院应想办法帮助干警解决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努力做到用事业激励人心、用关爱温暖人心,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改进工作方式,加强对干警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保障广大干警身心健康。坚持年度体检、医疗保障,鼓励开展体育文化活动,积极创造宽松、愉快、有尊严的工作、生活环境。

作者: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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