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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张某等人利用微信组织卖淫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 2016-11-0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201611月3日下午,我院对被告人刘某、张某组织卖淫、被告人耿某、王某甲协助组织卖淫、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武某介绍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本案系本市公安机关侦破的第一起利用微信朋友圈组织、介绍外围女卖淫的刑事案件,该案涉及的犯罪手段新颖、犯罪持续时间长,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且涉案多名外围女以包装的所谓嫩模、演员身份在朋友圈内互相介绍卖淫,获取高额卖淫违法所得,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九月份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利用微信,加入多个外围女聊天群,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公开发布大量招嫖信息,将招募的多名卖淫女包装成模特等身份进行网络招嫖,其中4名为未成年少女,刘某、张某二人组织卖淫女在安徽省合肥市等地进行卖淫活动,管理卖淫女,对获取的嫖资进行管理和控制,被告人耿某根据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安排运送卖淫女去上海、南京等地从事卖淫活动,提供身份证开房用于卖淫、帮助收取卖淫钱款、并为卖淫活动望风;被告人王某甲根据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安排招募卖淫女、为卖淫活动望风。而被告人王某乙为被告人刘某、张某的卖淫组织介绍卖淫,被告人李某、武某为他人介绍卖淫,其中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武某自身亦做外围女,相互介绍从事卖淫活动。

  本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张某组织多名未成年人卖淫,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耿某协助组织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协助组织卖淫,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武某为他人介绍卖淫,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分别对上述各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对犯组织卖淫罪的被告人刘某、张某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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