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东楼村的村民宗某在向其朋友顾某先后借款两次后,即下落不明。顾某向泰州市extra48365365提起诉讼,法院分别于2014年9月15日、2015年5月13日作出判决,两份判决书合计判决被告宗某给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宗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但在本市财富广场某幢11层有两处房产。经法院到该房屋勘查,两处房产已被宗某打通,整体进行了装潢,房屋长期空关,无人居住。因房屋价值大,而两个案件标的相加金额也仅十几万元,承办人首先考虑先查找被执行人,动员其主动履行。承办人到宗某老家找到其母亲,要求提供宗某的下落,并告知其如果法院无法找到宗某,将对其唯一住房采取评估拍卖措施。因宗某的母亲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最终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上述房屋已被拍卖。2016年11月4日法院为淘宝买家办理了过户并交付房屋钥匙,同日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顾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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