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宗某系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东楼村的同村人是朋友关系。宗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2月18日及3月6日三次向顾某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又分别于2012年12月29日向申请人顾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于2013年2月8日借款3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之后,宗某因四处躲债,下落不明。顾某向泰州市extra48365365提起诉讼,extra48365365分别于2014、2015年作出判决,两份判决书合计判决被告宗某给付原告顾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17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宗某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但在本市财富广场某幢A室、B室有房产。2015年6月19日,本院到该房屋处寻找被执行人,发现该两处房屋虽然有两个产权证,但是房屋已经被打通,连接成一室,并用一扇门。因长期无人居住,门口被张贴了催缴水电费的通知,门把上也有积灰。同日,本院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罡杨镇东楼村,向其村主任朱某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不住村里,不知去向。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价值较大,而两个案件标的额相加金额也仅十几万元,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卖房子。承办法官遂又来到被执行人在罡杨镇东楼村十三组的父母家中,
向宗某的母亲沈某说明了案件的进展程度,要求提供宗某的下落,并告知其如果法院无法找到宗某,将对其唯一住房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以结清宗某欠顾某所有的借款本息、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等。经法院释明后,宗某的母亲沈某坚持称宗某已经外出几年,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处,亦无联系电话。因宗某的母亲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最终决定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6年9月28日,上述房屋在淘宝网上以692470元的价格被司法拍卖。2016年11月4日法院为淘宝买家竺某办理了过户,并将执行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顾某。其余款项,法官已经向被执行人的父母住所寄出领款通知书,要求他们告知被执行人前来认领。
法官观点:根据2015年5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法院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若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如满足以下条件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的),人民法院仍然需要继续执行该房屋。可见我国现在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处置的法律态度和决心。
被执行人宗某长期外出,其名下登记的房产虽然是其唯一住房,但该房屋已然长期空关,无人居住使用,本院执行上述房屋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虽然本案标的较小,但在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其他可以便利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法院选择及时处置了该房产,快速、有效地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老赖拖账、赖账的可恶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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