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姜某与被告韦某系楼上下邻居。原告姜某退休后将侍弄花草作为其日常爱好。2007年原告姜某在小区花圃中种植梅花树。每年梅花盛开的季节里,都为小区增添了一抹亮丽。原告姜某亦以此为傲。但是梅花树越长越高,其高度已经遮挡住了被告韦某家的阳台,给被告日常晾晒衣物带来不便。特别每逢夏天,蚊虫鼠蚁通过梅花树直接进入被告韦某家中。被告韦某及其家人不堪其扰,多次与原告姜某沟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但均未能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被告韦某之父一气之下将梅花树砍到。原告姜某认为被告韦某家人侵害其权益,将被告韦某诉至法院。从案件事实的角度来说,原、被告均一致认可梅花树系被告韦某之父砍到。被告韦某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之间系邻里纠纷,为妥善处理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被告韦某认为其并不反对原告姜某种植花草,甚至认为姜某种植花草也是为小区美化的一种贡献,但其所种植的树木过高不仅影响日常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经过承办人耐心向原告姜某说明被告一家的顾虑后,原告对被告一家的顾虑表示认可,并表示今后不再种植过高的树木。被告姜某亦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法官寄语:作为小区的一员,原告姜某爱好花草无可厚非,其所种植花草美化了小区的环境,值得肯定。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其他人的生活。俗话说:“好邻居,赛金宝”,双方作为邻居,对于之间的纠纷,应当对多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意气用事只能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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