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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李鬼公章充李逵
发布日期: 2017-05-12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潘某某系某车件厂经营者,一直从孙某某处购买车闸配件。双方系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月25日,潘某某以“某车料厂”名义向孙某某出具对账单。此后,潘某某一直未结清该款项。孙某某遂将潘某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查,对账单上所加盖公章系“某车料厂”,与潘某某实际经营的“某车件厂”仅有一字之差,稍不注意就会忽略,后经查询并无“某车料厂”。

  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加盖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作为公司的标志,公章不能有一字之差,否则会使公章的证明效力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开具单据等事项时一定要检查对方所盖印章名称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实际名称一致,以免对方以主体不适格进行抗辩,增加维权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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