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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心女未婚先生子,薄情汉悔约索彩礼
发布日期: 2017-04-21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案情简介:2012年,袁某与殷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4年,袁某为殷某购买起亚牌汽车一辆,车辆价格为82000元。2014年2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后,开始同居。2014年6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殷某在某医院生一子袁某甲,出生医学证明写明袁某甲父亲为袁某。后,双方发生矛盾,袁某要求解除婚约。双方协商未果,袁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审理中,袁某对其与袁某甲存在亲子关系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亦不申请亲子鉴定,故本院对其异议不予采信。关于袁某给付殷某的汽车,袁某主张为彩礼,殷某抗辩系无偿赠与;本院认为,婚约订立过程中,男方赠与女方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本案袁某在婚约订立时赠与殷某的汽车,应认定为彩礼。综合考虑后,本院判决殷某返还袁某彩礼人民币20000元。

  法官提示: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婚姻家庭的组建,仍旧保留了许多的传统风俗习惯,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彩礼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传统宗族社会制度的解构,发生此类纠纷后,已无原来的家族宗法约束,除当事人自觉按照传统习惯处理外,大量纠纷进入司法渠道。而,我国法律对婚约财产纠纷的规定较少,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结婚登记,但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按农村地区的传统风俗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彩礼一般不予返还。本案判决殷某返还较小比例的彩礼,意在制裁违背传统善良风俗及诚实信用价值观的行为,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农村地区的群众自觉遵守善良传统风俗习惯,鼓励自觉遵守诚信的社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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