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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要书面,签字代表需确认
发布日期: 2017-05-09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案情简介:原告龚某与被告A厂(投资人为陈某)存在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由龚某供给被告A厂曲轴等产品,由于被告A厂结欠龚某货款,龚某持一份欠条和其自制的2011、2012年往来账目明细诉至本院,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龚某货款149620元”,欠条落款处“A厂 陈某2015.2.14”,龚某并向本院陈述:送至A厂的货物均是该厂会计李某接收并出具收据,上述欠条亦是李某出具给龚某的。被告A厂辩称:龚某与我厂确有买卖合同关系,但龚某提供的欠条并非我厂负责人或会计出具,李某仅是我厂的销售人员,现具欠的货款仅为26988元。由于龚某未能证明该份欠条是A厂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自制的往来明细不具备证明力,本院根据被告A厂自认事实判决A厂支付龚某货款26988元。

  法官提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有条件订立书面合同的,宜订立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如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应收款对账等环节中应当签署交接手续,对方是企业的,应当由企业加盖相应公章并由对方企业授权代表签名,并应当注意保留对账代表身份的相关资料,如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个人名片等,对方是个人的,应由该个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应当注意保留该个人的有效证件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以防在双方诉至法庭时己方未能保留证据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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