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包某在被告泰州市某某有限公司购买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17瓶,总价1447.7元,原告认为该调和油通过图案、文字描述等反复强调了该商品含有橄榄油,该配料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但该商品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消费款1447.7元,并承担消费款十倍赔偿金14477元。后本院以涉案食用调和油标签标识的瑕疵不足以对该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构成实质性影响,也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对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因该瑕疵受到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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