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5月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未按规定停放在道路上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杨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的亲属马某等人认为当天路灯不亮使杨某无法观察路面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路灯管理部门作为管理人负有过错责任。要求路灯管理部门赔偿其损失50余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法官提示】
建设城市路灯设施,提高城市照明节能水平,本是政府部门积极开展的惠民措施,路灯不亮的原因存在电线线路故障、灯具品质好坏、人为破坏等多种因素,路灯管理部门虽负有修复路灯设施的义务,但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赋予被告需随时保证路灯能正常照明的严苛义务,在此案中路灯管理部门已举证证明其对事发路段开展了定期巡查、检修义务,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如将夜间路灯不亮发生的事故责任归责于路灯管理部门,势必会降低对事故实际责任人的要求,可能诱发道德风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马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归根结底,上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杨某的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沈某的违章停车行为所致,因此,广大老百姓都应当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惨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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