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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要合法,肖像使用勿随意
发布日期: 2017-07-07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案情简介:原、被告签订网站包版合作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网络频道包版给被告,被告负责合作频道的日常广告发布,原告负责合作频道的日常广告监管且有权随时收回广告发布权限。双方另约定:被告承诺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其负责销售的网络广告的形式与内容,保证网络广告内容不会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也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被告违反此保证,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可能对网站的形象或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原告有权随时停止该网络广告的发布,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致使甲方蒙受任何损失,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全面足额的赔偿。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擅自将某知名艺人的照片用作网站内楼盘介绍的配图,为此某知名艺人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起诉本案原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赔偿后向被告索赔未果,致起讼争,本院经审查后认定侵权方系被告,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提示: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知名艺人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其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其对自己肖像的商业使用价值享有支配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或者商家切不可在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他人的肖像做商业宣传,否则将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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