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张某在某车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月,张某在工作时受伤,并实施了右小腿中下段截肢术。2014年7月,当地人社局认定张某受伤为工伤。同年8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五级。2016年5月该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作出评定结论:张某符合配置辅助器具小腿假肢。在此期间车件公司为张某安装了假肢。后张某以车件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遂后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后期残疾辅助器具更换维修费等。仲裁裁决支持其三个一次性请求,驳回其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请求。
【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未交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构成5-10级伤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包含了工伤职工后期治疗费用,且双方间的工伤保险关系也因劳动关系解除而终止,劳动者再要求后期假肢更换及维修费用已失去主张的基础。因此,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后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