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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未获通知 状告兄妹侵犯祭奠权被支持
发布日期: 2017-04-18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清明节前夕,海陵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祭奠权纠纷案件。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李丙、李丁系亲兄弟姐妹,原、被告之母徐氏多年来一直与李丙一起生活。去年徐氏在李丙家中去世,李丙未通知李甲,与李乙、李丁一起办理了母亲徐氏的丧事并安葬。李甲获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李乙、李丙、李丁诉到法院,认为诸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与母亲见最后一面、瞻仰母亲遗容及祭奠母亲的权利,请求判令诸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诸被告认为,李甲拒不赡养母亲,不尽基本孝道,对母亲仵逆不孝,母亲生前不想看到李甲及其家人,死后也不要见到李甲及其家人。李甲应当承担母亲的赡养费及丧葬费,本案诸被告已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且办理了丧事,没有侵犯任何人包括李甲在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祭奠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一种,没有对应的具体法定义务,即祭奠权不因没有履行某种义务而丧失。虽然原、被告庭审中对原告是否履行赡养徐氏的义务存在很大争议,但原告是否履行赡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原告是否享有祭奠权的抗辩理由。另,被告辩称徐氏生前曾表示死后不让原告及家人见她,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诸被告没有将徐氏去世的消息通知原告,致使原告没有能参加母亲徐氏的葬礼,应认定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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