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陵法院对原告周某诉被告于某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某赔偿原告周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550元。
周某与于某系楼上下邻居。2016年1月,被告于某房屋水龙头爆裂,而该房屋的下水管道亦早已破损,直到积水从周某房屋汨汨流下,周某请社区工作人员共同查找原因时,才发现漏水根源,周某遂火速联系被告于某予以处理;然上述纠纷还未解决,同年2月底,原告周某家中再次漏水,经报警查看,被告于某家中再次有大量积水。因纠纷未能解决,原告周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6000多元,而被告于某认为,第二次漏水与其无关,仅同意赔偿2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积水的来源。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评估费用,法官极力建议双方调解处理,但终因双方差距过大未果,后原告损失经评估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法律规定,物的所有权人对自有财产有管理义务,因管理不当致他人财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年来,我院审结多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损害赔偿,因此,建议广大老百姓,房屋无人居住超过两天的,应及时关闭自来水总水阀,以避免水管、水龙头、下水管道意外损坏,引发自家和邻居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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