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黄某原系男女朋友,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后,李某一直向前男友黄某发送肯人侮辱、威胁、谩骂等内容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黄某不堪其扰,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一般人格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李某认为,原、被告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感情发生问题后,原、被告通过私人邮件和私人短信来沟通。被告没有任何公开的或向他人发送有关和原告纠纷及相关问题的邮件或短信。被告与原告一直以电子邮件及短信的方式联系,且数量不是特别多,不足以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仅系男女朋友分手后正常的邮件通信和交流,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和其他人格权的情况。
法官说法:名誉,是一个人的声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情操、信誉、资历、声望、形象等的客观综合评价。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求之一是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仅是向原告本人发送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并未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结果,故被告的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原告的人格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本案中,被告在过去近一年的时间里经常给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内容涉及原告虐侵儿童被前未婚妻起诉并被警方逮捕、原告除了一个丑陋和恶心的灵魂外什么也不是、每个真正经历过原告的女人都希望原告去死等等,对原告进行威胁、侮辱、谩骂,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并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出具赔礼道歉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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