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7月原告乔某与被告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8月31日原告乔某通过媒人向被告蒋某给付礼金人民币88000元,上述由第三人即被告蒋某之父蒋大某确认接受。2014年9月1日原、被告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原、被告因性格、脾气不和,双方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礼金人民币88000元,第三人蒋大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原告与被告订婚时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原告与被告产生矛盾,婚约无法继续,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以及解除婚约的主要原因,由被告返还70%的礼金给原告,又因原告给付的彩礼实际是由被告父母接收,原告要求被告父亲即第三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但第三人是基于与被告家庭共同关系承担责任,应承担共同返还之责,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该案判决结果为由被告蒋某、第三人蒋大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乔某返还人民币6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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