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徐某系王某某与原告徐某某婚之女。2007年9月,徐某某与王某某经本院调解离婚,同时双方商定女儿徐某随王某某生活,由王某某负责抚养。后王某某、徐某某、徐某另达成和解协议,徐某某、王某某将各自在本市兴业紫竹园小区22幢302室房屋中享有的份额共同赠与徐某所有,并至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11月21日原告徐某某因肺占位性病变伴咯血至泰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17年6月4日,原告徐某某被泰州市人民医院诊断患肺癌。期间,原告徐某某已经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万余元。原告徐某某认为其身患重病致生活困难,被告徐某未承担赡养义务而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某承担每月800元的赡养费和医疗费20000元。被告徐某以原告有经济承受能力、被告本人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身患重病且无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其正常的日常生活开销及住院医疗的费用,其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每月8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身患重病已支付医疗费5万余元,且目前仍住院接受治疗,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000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的答辩理由,不能免除其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徐某从2017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徐某某生活费人民币800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医疗费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的诉讼请求时,会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难以被法院认可。因此,子女以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或者父母有固定收入、享受有退休金和医疗保险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法院均不予采纳。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经济、生活和精神三个方面。而当父母经济困难时,有权利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这里包括基本医疗支出。所以,父母在经济水平良好时,子女也许不需要承担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但仍然应当履行对年老的父母给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当然,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会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是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可基于各个赡养人经济条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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