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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须谨慎,亲友也需多考虑
发布日期: 2017-12-21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案情简介:被告刘某向某小贷公司借款60万元,期限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7月23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期内月利率为0.65%,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总额的0.1%/日计收逾期罚息。原告为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史某、张某为原告与某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提供反担保。后被告刘某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6年4月18日代偿借款本息525060.78元,其依法取得向被告刘某行使追偿的权利,且被告史某、张某对被告刘某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案审理中,张某辩称因为与刘某和史某是亲戚,并不很清楚原告与被告刘志明之间的借款和担保情况,在签订反担保保证书时,原告并没有将反担保内容对其进行解释,也并未提及具体的担保费、管理费等费用。但被告史某、张某自愿向原告为被告刘志明提供的保证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此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史某、张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被告刘某的追偿权。

法官提示:担保是企业、个人常见的对外经济活动,需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对外担保时一定要对所担保的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慎重决定,千万不可因为是亲戚朋友关系,抹不开面子而稀里糊涂的帮忙担保,最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害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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