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近来,一些银行以及金融公司开发了手机贷款软件,通过这些手机APP,能够使得用户便捷快速的注册信息、审核资格、发放贷款,但很多手机用户并不知晓这些APP或者并不知道贷款功能、如何操作进行贷款申请,本案的被告人汤某和张某正是利用了上述信息不对等,起初想通过上述方式帮人申办贷款从中赚取手续费,后来贪念骤起,挖空心思想要侵吞所放贷款,进而实施了本起盗窃犯罪。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被告人汤某、张某经商议后合作,自发利用手机APP贷款软件,帮他人申请网上小额贷款,并按与申贷方个人的事先约定,从所申请得贷款额中赚取5%至10%不等的手续费,期间二人共同居住于本市海陵区坡子街如家酒店内,通过朋友介绍或者网上宣传招揽客户,做成上述贷款中介业务10余笔。后因客户业务量较少,被告人汤某、张某遂商议合谋将前来贷款业务的客户申请得的贷款予以偷转至自己账户,仅给予客户其中少量贷款金额,二人平分从客户处偷得的贷款钱款。
2016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汤某、张某在本市海陵区如家宾馆内利用“平安普惠”手机APP帮被害人杨某办理网上贷款,被害人杨某实际获取贷款人民币5300元,后被告人汤某向被害人杨某谎称该数额为虚拟额度,以需通过“通道”结算以最终获取额为准为由,通过私自操作被害人杨某的微信,将其中的人民币5299元转入被告人汤某的微信账户并删除被害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后被告人汤某、张某经商议后,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000元,并告知其此为最终贷款额度。上述所得赃款人民币4299元被被告人汤某、张某平分。
2016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汤某于在本市海陵区如家宾馆内利用“闪电周转”手机APP帮被害人杨某办理网上贷款,实际获取贷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张某将其中的人民币600元通过被害人杨某的微信转入被告人汤某的微信账户,并告知被害人杨某其最终获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400元。上述所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被被告人汤某、张某平分。
2016年7月8日,因被害人杨某发现申请得的贷款钱款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同日将被告人张某、汤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汤某、张某在公安机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合计人民币4900元,退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杨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汤某、张某表示谅解。
2017年4月11日,本院刑庭对该起盗窃犯罪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示:手机支付已成为我国现如今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交易手段,但随之而来个人财产风险也与日俱增。近年来涉及手机快捷支付软件或者金融软件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成为刑事案件的新类型。绝大多数人的手机所下载了支付宝、微信等软件,而这些软件通常直接与个人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联,故而现在的手机已不仅仅是过去通信工具的功能,同时还具有财产账户、个人信息、隐私等人身依附属性,便利出行、便捷消费购物等生活方式的同时,应当强化提升个人警惕性,加强对自有手机的保护,不随便提供手机给陌生人使用,当旁人要求你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账户及密码时提高警惕,定期更换手机解锁方式,定期强化支付宝、微信账号的安全监管,定时查看银行卡账户账单、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发现非本人操作的异常资金流动提高警觉性、及时报警处理,切实保护自己的账户安全,信息安全,避免因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支付宝、微信信息的外泄,导致自身财产性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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