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4日,原告刘某某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在被告金华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买“兵尚客开心果500g袋装”300袋,每袋39.9元,共计人民币11970元。该开心果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注明:能量1956 KJ/100g,脂肪17.1g/100g。后原告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所购买开心果脂肪含量进行检测,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检测样品脂肪含量为46.6 g/100g。后被告委托另一家检测公司进行检测,载明所检指标符合技术要求,“食品标签”检测项目栏注明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要求。原告向被告主张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未果,致原告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外包装上营养成分表标示的脂肪含量与检测结果不符,差距较大,存在虚假,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收到退款的同时,应当退还被告相应的涉案产品。从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来看,涉案产品所检指标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涉案产品的标签虽存在瑕疵,但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了解,以便能及时、理性、正确保护自己的权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此,对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瑕疵,因不具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基本前提,即便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也不应适用十倍赔偿,但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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