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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得汽车无证驾驶数千公里后终被抓
发布日期: 2017-11-24 浏览次数: 1 字号:[ ]

某日凌晨2时许,从外面归来的易某见自家楼下不远处的海滨浴室门前停了一辆黑色汽车,车未熄火,灯打得很亮,在秋天的雨夜尤为显眼。半小时后,易某从阳台上看到该车仍这么停着,又过了一小时,情况依然如此。于是其穿上雨衣,戴上帽子,下了楼,其绕着汽车转了两圈,发现车内无人,易某此时内心确信自己的猜测是正确的,粗心的车主人忘记熄火就把车停在了这里。一阵窃喜后,易某将车开到了离家不远处一个废弃的厂区,后回家叫上了自己的妻子,谎称自己借了辆车,带她去看她在广东打工的父母,夫妇二人随即开车南下,上高速之前,易某还找了个僻静处,换上了自己的旧车牌。

同日早晨,宿醉醒来的车主汤某走出海滨浴室的大门,根本不记得自己是如何从饭店出来的,更不记得自己的车现在何处,于是打电话给昨晚一起吃饭的朋友,了解到是朋友喊了代驾将他送到此处的,于是又联系了代驾,回忆起代驾将其送到海滨浴室门前时其称要洗个澡,于是代驾便将车停好交给其,关照他要将车锁好便先行离开…回忆到此处,汤某不禁吓出一身冷汗,刚买了半年多价值十多万的汽车就这样被盗了,这损失可太大了,于是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也是非常重视,后经调取相关路段的监控,经走访调查,锁定易某有重大嫌疑,后经侦查,在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将已自驾游玩了一个多月的易某抓获。而此时易某已将所窃车辆里程表清零,车辆内饰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并且花了人民币150元,通过路边办证小广告联系办理假证人员,按其提供的其朋友姜某驾驶证信息和其本人照片,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1本。

海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易某伙同他人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亦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

所涉法条释义:伪造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罪名由原来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法定刑变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名侵犯的客体范围有所扩大,旧条文仅限于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新条文保护的对象扩展至所有依法可以证明居民身份的证件,并列举了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种,本案中易某之所以触犯两个罪名,被数罪并罚,就是适用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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