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8日,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泰州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并对原告购买的案涉汽车提供终身免费保养。
原来,汪某某至某某牌汽车的4S店购买汽车一辆,办理初始登记时,汪某某了解到该车曾被案外人购买,且支付了相关保险,还曾至车管所申请登记,后案外人因故解除了与4S店的买卖合同,将车辆退还给4S店。
汪某某认为,4S店的销售人员从未向其告知该情况,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承担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前提下的调解协议。
法官建议:诚信天下,童叟无欺是经商成功之道,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全面、真实的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性能等情况,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三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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