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唐某某、曹某某夫妻二人通过泰州某房地产公司经纪人荀某某,于2016年4月7日与被告荀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合同》,想要购买被告袁某某、朱某某位于泰州某小区房屋,看房及签订购房合同时被告荀某某故意隐瞒该房屋有白蚁的事实,且通过铺盖地板掩盖白蚁,使得原告作出错误决定购买了案涉房屋,两原告入住后不久发现墙面和家具具有白色异物,后联系泰州市白蚁防治所,得知该房屋已经在2015年10月8日申请治过白蚁,后两位原告多次通过中介与被告协商退房事宜,但是被告不予理睬,致起诉争。
裁判:法院认为,被告袁某某、朱某某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该房屋存在白蚁隐患,两原告作出的购房决定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袁某某、朱某某采用欺诈手段,使两原告签订了购房合同,现两原告请求撤销购房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法官提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公民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将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如果采用欺诈手段与对方缔约,对方知晓后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并可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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